李玉琴
人物简介
李玉琴(1928年7月15日—2001年4月24日),祖籍山东,生于长春市一户普通人家,1942年考入伪满新京南岭女子优级学校。第二年,年仅15岁的李玉琴被选入伪满洲国的“皇宫”中,并被伪满洲国“皇帝”溥仪“封”为“福贵人”,这是溥仪的第四位妻子。
李玉琴出身贫苦,入宫以后,常常被人看不起。溥仪为了控制她,首先订出了让她永远不能翻身的21条,主要内容是: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清王朝的祖制;一切言行都要顺从溥仪,即使和父母通信也要先得到批准;必须忠实地伺候溥仪一辈子,思想上偶然起了不该起的念头,也要立即请罪;不许回家和亲人见面,不许私蓄一分钱,不许打听外事,不许愁眉苦脸等等。溥仪让她亲手抄写“笔据”,在佛前立誓后焚烧,让她终生为自己承担义务。溥仪高兴时就让李玉琴唱歌给他听,或是做体操给他看,不高兴时就申斥她,用笤帚打她,发完脾气还要捧出“21条”不许愁眉苦脸,强迫她破涕为笑。
李玉琴因为是贫农出身,虽然在同德殿里逐渐变得满足、娇懒,但她在思想感情上和那些贵族是不一样的,在新社会的影响和政府的帮助下,她明白了许多道理。她参加了扫盲班,以后又回到了东北,参加了工作,并于1957年和溥仪离了婚。当时的溥仪正在抚顺接受改造。
晚年的李玉琴生活幸福,作为两级政协委员,她认真履行职责,参加各项社会活动,撰写不少提案。其间,她出任物价检查员,义务为社会服务,为国家希望工程、长春体育馆建设工程以及长江水灾灾民捐款,还把保存多年的珍贵宫廷文物捐献给伪满皇宫博物院,为公益事业做出了贡献。